公共外交学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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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

公共外交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院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消防队和保卫处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宿舍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热快、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 高层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系统,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图纸须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防火设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学院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学院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院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全院各部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第十二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