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外交学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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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

公共外交学院图书资料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图书资料工作,规范学院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图书资料,是指使用学院经费由学院统一购置的图书资料。

第三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图书资料管理,购置图书资料除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外,原则上均需登记在册,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 按照专项工作需要为学院师生购置并发放使用的图书,应做好发放登记,并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进入学院图书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统一编码,专人管理,定期清点,为学院师生提供借阅服务。

第二章  阅览室、资料室文明安全守则

第六条 学院师生借阅图书时,需遵守如下文明安全守则:

(一)文明礼貌,衣着整洁。

(二)保持阅览室、资料室内安静和清洁,不高声喧哗,不接打电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入阅览室、资料室,严禁在阅览室、资料室内吸烟或用火,一旦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四)阅览室、资料室内严禁从事违反法律和违背道德的活动。

(五)阅览室、资料室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和各种电器是否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阅览室、资料室的钥匙实行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配制和借用。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七条 违反以上守则者,视情节轻重与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检查,暂停借阅,照章罚款或报送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图书资料借阅要求

第九条 图书阅览室、资料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3:30-16:30,其余时间不对外开放。公共外交学院教职工与学生一律凭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在开放时间内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借。

第十条 教职工单次借阅册数上限为10册,学生为3册;教职工图书借期为1个月,学生图书借期为10天。图书到期不还,按学校图书管理规定执行。假期中到期的图书,读者应在放假前归还。所借图书可以续借一次。借出图书未到期,如遇特殊需要,阅览室、资料室有权随时催回。

第十一条 读者有义务保持所借阅图书资料完好无损,借阅期间如有损毁,应予赔偿;离职、出国、毕业、退学时,应将所借图书资料还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图书资料赔偿办法

第十二条 丢失图书资料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之原图书资料抵赔。如抵赔原图书资料确有困难时,按学校图书管理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污损图书资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污损情况严重,影响内容完整,应以相同版本的原图书资料赔偿,不能赔偿原图书资料时,按上条规定赔偿。

(二)严禁在图书资料上批注、圈点、涂划,如经发现,按第一条规定赔偿,情况严重者,上报学院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窃书、损毁图书资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办借阅手续而将图书期刊带出阅览室、资料室外,或在阅览室、资料室内将图书资料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阅览室、资料室外,或撕割图书资料,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盗用他人借阅证借阅,或用“调包”作弊手法,将图书占为己有,也作窃书论处。

(二)对窃书者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公开通报批评,通知有关部门,情节严重者,建议学院给予一定的处分。

(三)有意对借阅的图书资料撕页、挖图等,除按要求赔偿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或学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