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外交学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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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吉林大学教师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进学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落实《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新形势下教师党支部建设,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迫切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工作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努力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和所属院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师党支部的职能定位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师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教师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在政治引领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党支部建设的首位,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在党的组织生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坚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推动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党员激励关爱帮扶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置等基础性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教师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在团结凝聚师生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党的建设相结合,使党支部真正成为团结凝聚师生群众的坚强阵地和政治核心。

在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

第七条 教师党支部要突出抓好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

把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按年度作出学习安排。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其中,参加“三会一课”、经组织认定的网络学习时间计入学时。持续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宣传,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地生根。积极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锻炼。

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全过程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加强政治把关作用,团结凝聚教师把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教育教学,教育引导教师在课堂教学、论坛讲座等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关心了解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教师重大关切,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把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教师归属感获得感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坚持贴近教师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的服务载体,把党支部建成党员之家、教师之家,形成教师有困难找支部、有问题找党员的常态化帮扶机制。依托党支部搭建院级单位领导与教师定期交流联系平台。通过支部委员谈心、支部活动等方式积极做好教师心理疏导,不断提升教师心理健康素质。


第三章 教师党支部设置及调整

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一般按院级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教师党支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教师党支部。

第九条 凡有正式教师党员3人以上的教学科研单位,均应建立教师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为保证组织生活质量,提高组织生活实效性,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结合实际设置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数量不宜过多,党员人数不宜过少。党小组的设立和调整由党支部研究决定,报院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教师党支部名称应符合学校党委关于党支部命名工作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教师党支部设置调整包括设立新的党支部和撤销原有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调整由院级党组织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设立新的党支部

1)拟设立新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向院级党组织提交设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设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设党支部的类别;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决定设立新的党支部。

3)院级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提交设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除包含程序(1)有关内容以外,还应说明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审议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定。

4)党委组织部研究批准设立新的党支部。

5)新设立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党支部换届选举程序要求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报所在院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召开新一届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所在院级党组织批准。

6)院级党组织将新设立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有关情况及选举结果形成报告,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2.撤销原有党支部

1)拟撤销党支部向院级党组织提交撤销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撤销党支部的原因、党员转移安置计划等。

2)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决定撤销党支部。

3)院级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撤销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除包含程序(1)有关内容以外,还应说明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审议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定。

4)党委组织部研究批准撤销党支部。

5)院级党组织协调做好党支部有关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

6)院级党组织协调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安置工作,确保每一位党员都编入一个党支部。


第四章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 党员7人以上的教师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教师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十四条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教师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委员名额多的还可以设支部副书记。

第十五条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教师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一般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教师党支部书记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注重配备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学术骨干担任教师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并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进行培养锻炼。加强对支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养,强化支委意识,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

第十七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

2)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对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抓好落实。并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做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找准开展服务、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或者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4)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时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6)经常与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支持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单位内部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党支部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按照规定做好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发现作用发挥好、群众反映好的党员事迹,向党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5)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教师党支部宣传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宣传党的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

3)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文化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的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本单位文化体育生活。

4)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教师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做好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2)做好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工作。引导党员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做好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工作,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情况。

4)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

5)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和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情况。

6)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及补选

第二十一条 教师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须经院级党组织批准,按期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党支部换届选举及补选程序如下:

1.党支部换届选举

1)党支部与院级党组织沟通,就换届选举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换届选举的决议,确定换届选举的时间和其他具体事宜。

2)党支部报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主要内容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议程,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办法。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3)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后,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总结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起草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以及筹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等。

4)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民主推荐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5)院级党组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6)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考察结果及多数党员意见,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时,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并报所在院级党组织审批。讨论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和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研究换届选举日程安排和其他准备工作。

7)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8)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听取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开展选举工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9)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新当选的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研究确定委员分工。

10)委员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院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院级党组织批准。

11)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党支部选举结果。

12)院级党组织形成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组织情况、选举结果等,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2.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时补选委员、书记、副书记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影响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党支部书记离岗一年以上应按照出现缺额处理),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的,院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或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不论是指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还是补选的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其任期均至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届满为止。

1)党支部向院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委员或书记、副书记出缺情况,提出补选意见。

2)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党支部的补选意见。

3)院级党组织同意补选后,党支部按照换届选举程序及要求,组织推荐酝酿,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书记、副书记的,如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产生,在院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候选人预备人选后,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即可;否则,应按照党支部换届选举程序及要求,在组织推荐酝酿基础上,候选人预备人选经院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先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然后党支部再召开委员会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教师党支部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教师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党的组织生活年度计划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三会一课”制度。教师党支部要组织教师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党支部党员大会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临时党支部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召开。

党支部成立党小组的,各党小组每两个月应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会,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小组组长主持。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组织党员听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教师党支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党支部委员之间必谈、党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党支部委员与党外教师必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党支部书记每年要与支部每名党员至少谈心谈话2次。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督促教师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党性不强的教师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具体时间由院级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主题党日每次确定主题,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交纳党费、参加联系服务群众等活动。


第七章 教师党员发展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学校党委关于党员发展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具体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第三十条 在学校党委和院级党组织领导下,着力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及时发现机制,梳理、摸清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使党的工作覆盖到每一位青年教师,主动帮助引导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向党组织靠拢,条件成熟的及时确定为党组织发展对象。

遵循高知识群体和青年教师思想成长发展规律,创新优化教育培养方式,探索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高学历高职称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学科带头人联系优秀青年教师制度,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各级党组织书记常态化联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定期与他们谈心谈话、沟通交流。在严格标准、程序的同时,优化、改进考察办法,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吉林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规范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吉林大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教师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服务之中,杜绝产生新的“失联党员”和“口袋党员”。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指导、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教师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条件具备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吉林大学民主评议党员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八章 考核评价及表彰处置

第三十四条 教师党支部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年底集中开展一次,主要包括党支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两部分。

第三十五条 教师党支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重点围绕党支部履行基本职能,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发挥作用促进中心工作等内容进行。院级党组织要制定教师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责任清单,细化责任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进行,突出解决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述职评议考核具体办法由院级党组织参照《吉林大学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七条 院级党组织每1-2年应组织1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在拟定表彰比例时,应结合工作实际,注意适当向教师党支部倾斜。表彰一般应依据党支部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不另起炉灶、不搞轮流坐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2-3年组织1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曾获院级党组织表彰的教师党支部、教师党务干部和教师党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参加评选。

第三十九条 院级党组织要结合教师党支部考核评价结果,及时给予适当组织处置。要建立后进党支部常态化整顿机制,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后进党支部,集中转化提升达标。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的,要适时约谈、督促提高;考评结果较差的,要帮助找准问题、限期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及文件精神实施问责。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制度,加强对教师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推动。院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教师党支部,确保每个党支部都有人经常联系、及时指导,推动学校党建各项任务落到支部、取得实际成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教师党支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党委按照教工党员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将基层党建专项经费足额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专门用于各院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建设。专项经费通过院级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卡下拨,经费管理负责人为院级党组织书记。院级党组织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教师党支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和保障教师党支部党建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教学科研考核指标可酌情放宽,原则上减免15%。在本单位内部一般享受同级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补贴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教师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工作机制。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院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选举考察工作机制。在党支部换届选举或补选工作中,院级党组织要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认真做好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的选举考察工作。要全面考察候选人在师德师风、教风学风、作风行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考察过程要有详细记录,考察结论要有事实依据,切实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公文处理工作机制。院级党组织要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要求,严格把握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处理程序,扎实做好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往来公文的拟制、办理、归档等工作。建议印制带有院级单位或院级党组织标志的函头纸,具体格式可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党内组织生活纪实工作机制。要做好会议记录以及党日活动、谈心谈话等各类组织生活记录、记载。学校已有规范的要严格执行;未明确规范的,院级党组织应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单位范围内提出统一的管理要求。党支部各类组织生活记录于每学期末报院级党组织审查,并及时做好归档、存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完善党内组织生活考勤工作机制。院级党组织、教师党支部要研究制定请销假、缺勤补学、定期通报等考勤管理制度。每年年底,通过适当形式通报考勤情况,并将考勤结果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评先评优等工作。对经常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置。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完善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培训机制。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培训,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把增强党务工作能力作为培训重点,把强化党性锻炼作为重要方式。学校党委组织安排教师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院级党组织负责教师党支部书记的日常培训。结合科研合作、扶贫攻坚、部门挂职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

第四十九条 强化院级党组织工作责任。院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所属教师党支部的工作领导,每学期至少听取1次教师党支部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强化对教师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的指导,明确计划安排,搭建工作平台,创新活动载体,提供保障条件。教师党支部建设情况纳入院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和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党委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