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外交学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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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公共外交学院本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9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办法》(校发〔2018〕6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经济关注对象认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根据我校经济关注对象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通过谈心谈话等形式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学校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

(二)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经济关注对象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由分管本年级或专业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等层面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其中,学生代表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50%,小组成员名单需在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五条 经济关注对象分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和临时经济关注对象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重点经济关注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二)一般经济关注对象:上款所列人员及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三)临时经济关注对象: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当前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六条 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工作通知,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与家庭经济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材料审核。学院辅导员通过谈心谈话、调查访谈、审核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四)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参照经济关注对象分类标准, 综合分析学生生活、学习、工作、勤工助学、日常消费行为,家庭经济收入、财产、债务以及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 研究提出所在年级或专业经济关注对象建议名单。

(五)提出推荐名单。认定评议小组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认定评议小组初评结果,并研究形成学院经济关注对象推荐名单。

(六)结果公示。学院经济关注对象推荐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除公示必要信息外,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学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核实情况,对推荐名单进行确认或调整,并向学生答复。

(七)结果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推荐名单录入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系统,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复审,学院及时给学生答复。如学生对认定等级有异议仍可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

第七条 学院将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关注对象,通过电话了解、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经济关注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变化情况。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或存在挥霍浪费情况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或经济关注对象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院在校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四月份开展,新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于九月份开展,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