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院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2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资助中心)下达,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较突出表现;
(五)家庭经济困难,为我校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且生活俭朴;
(六)符合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关于学年奖学金评定条件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 6 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本科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七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核算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结果分别在学院、学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经过学校和全国资助中心确认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明和奖金, 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