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奖励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1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条件资格
第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本科生。具体资格条件和奖金标准根据学校公布的社会奖学金具体要求确定。
第二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五)各社会奖学金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学生在校级可获评一次社会奖学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不能申报社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院根据学校发布的各类社会助学金要求,在学院网站发布评审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评审要求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奖学金申报模块或规定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评审需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各类社会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本科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相关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申请和推荐工作,通过民主程序选拔推荐候选人,并对候选人名单进行院内公示。
(四)社会奖学金评选采取材料评审形式进行。通过实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或拟推荐名单。
(五)拟获奖名单或拟推荐名单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未通过者,取消获奖资格。设奖单位同意补选的,按得票顺序递补。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将推荐名单向学校相关部门上报,并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对相关评审材料留存备查。
第五条 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奖学金等行为的,学院将向学校上报相关情况,由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助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 积极做好获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积极向学校反馈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